变更始得对抗该第三人。如果此变更已经登记,而第三人不知此变更,而且其不知并非出於过失时,该第三人无需认可此变更的效力。 第69条【登记摘录】
为证明董事会是由登记簿上所登记人员组成,应向行政机关出示由初级法院发给的登记证书加以证明。 第70条【代表权的限制;决议】
第68条也适用於有关限制董事会的代表权或者董事会偏离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另作决议的规定。 第71条【章程的变更】
(1)章程的变更,需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後,始生效力。变更应由董事会申报登记。申报应附具关於变更的决议的正本和副本。
(2)於此准用第60条,第64条以及第66条第2款的规定。 第72条【成员人数的证明书】
经初级法院要求,董事会应随时向初级法院提交由其制作的、关於成员人数的证明书。
第73条【剥夺权利能力】
成员人数减少至三人以下时,初级法院应根据董事会的申请剥夺社团的
权利能力,如果在三个月内未提出申请,初级法院应在徵求董事会的意见後,依职权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 第74条【社团的解散】
(1)社团的解散以及剥夺权利能力,应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破产程式开始时,中止登记。
(2)如果社团因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或者因社团所定存续期限届满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其解散申报登记。在前一种情况下,应附具有关解散决议的副本。
(3)如果社团由於第43条规定的原因而被剥夺权利能力,则经主管行政机关指示,办理登记。 第75条【开始破产程式】
对於开始破产程式,应依职权办理登记。上述规定同样适用於下列情形: 1、撤销开始破产程式的决议;
2、指定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如果债务人负有或者对其规定有一般处分禁止,只有经临时破产管理人同意,债务人的处分始为有效,以及撤销此种保全措施;
3、停止和撤销破产程式;
4、对破产计画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撤销监督。 第76条【清算人】
(1)清算人应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清算人偏离第48条第3款的规定另作决议的规定,亦同。
(2)申报应由董事会提出,日後如有变更,则由清算人提出。经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提出申报的,应附具决议副本,关於清算人决议的规定的申报,应附具有关该规定的证书副本。
(3)由法院任命的清算人,由初级法院依职权办理登记。 第77条【申报的形式】
董事会成员以及清算人以经过公证机构认证的声明,申报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
第78条【强制性罚款的确定】
(1)初级法院可以科处强制性罚款来督促董事会成员遵守第67条第1款,第71条第1款,第72条,第74条第2款以及第76条的规定。 (2)可用同样方式督促清算人遵守第76条的规定。 第79条【查阅登记簿】
(1)允许任何人查阅社团登记簿以及社团向初级法院提交的档。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