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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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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2005-3-7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维修金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缴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金标准的主管部门,维修金

的收取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并对维修金等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楼宇类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简繁程度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根据维修成本变化等情况作出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一般一年调整一次。

业协商提出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并将协商结果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或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一致意见的,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缴交维修金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交;物业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交其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双方未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的,由业主缴交。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维修金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

正式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缴交。

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从本栋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业主发生变更时,维修金不予退还。

为全体业主共有。维修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须对维修金的建立、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其中必须对维修金的明细支出项目、金额及余额。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维修金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或使用人不缴交维修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协助催

缴,物业管理企业可使用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中规定的催缴措施,同时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之下,将结余的维修金和维修金档案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收取维修金或擅自提高维修金收费标准的; 2、不按约定或规定缴费时限和办法,强制一次性提高收费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擅自改变维修金用途的;

5、不按规定公布维修金明细收支帐目的; 6、擅自减免个别维修金缴交义务人维修金的; 7、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代付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从中截取或另行收取手续费。

邻房屋维修责任划分与费用分摊等有关责任划分规定,从维修金中支出,但因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房屋有关管理规定,维修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个人承担。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2005-3-7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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