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申请书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片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海榆大道灵山镇98号,公司主要经营废品收购,公司场地于2008年与灵山镇群山一队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灵山镇片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
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具体的要求如下: 一、我公司经营场地8亩,原来是一块低娃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5300立方,每立方花
了25元,共花了132000.00元。 二、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打口径井一个,花了10000.00元;装电入户花了4000.00
元; 购买三相电线300米花了9000.00元;种树8棵,现值800.00元;共23800.00元。 三、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废钢废铁共700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200.00
元,共需140000.00元。 四、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七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6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22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
1000.00元,6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132000.00元。 五、公司砖铁结构房58.74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350.00元,计20559.00元,简易房100.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50.00元,计15102.00元;围墙123.9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20.00元,计14878.00元;铁门1个13.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50.00元,计684.00
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51223.00元。 以上五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479023.00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
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3日篇二:办理征用赔偿款申请书 关于亲自到场办结 “富贵豹”鞋店门面征用赔偿款相关事宜的 申请书
尊敬的**镇政府领导:
我叫 ,女、汉族、现年 岁。现为 市 路富贵豹鞋子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 在2012年3月,在朋友的引领下,和李某某同志以合资合租合经营的模式租用了**镇**路村民***约30平方米的房屋,新开了一家名为“富贵豹”鞋子专卖店。租用房屋后,我与李某某共同筹资开店:其中门面屋面装修(刮瓷粉 吊顶 安装木地板)共用去4560元,安装灯具约3200多元,加盟费12万元,共筹资金约13万元(每人一半)。店面房屋租期限为2016年7月到期,距门面到期还差2年2个月。开店当时,我与李某某约定的承诺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风险,并且以我的身份证申邻了该店的营业执照。2014年3月上旬我生病,入院治疗休养一个月时间,在我住院治病期间,一直没有忘记鞋子专卖店的经营。在2014年3月下旬,我康复回店,让我意料不到的是:合伙人李某某告诉我门面的经营与我无关,门面的征用赔偿款我无关。我当时十分的生气和不满。鉴于当时不便于把矛盾扩大,我与李
某某争辩了几句,便不欢而散至今,现鞋子专卖店由李某某一人代办经营。 现在,由于**镇扩建西区工业区,我们租住的门面面临被 国家征用的可能(周围的店面已被征用),我们也不可能再合伙经营下去。现在鉴于我和李某某合租的门面马上被征用,我又不在本处居住的实际情况,我很担心相关部门领导在不
知实情的情况下,让李某某一人领走店面的赔偿款。为此我申请全程参与协商解决该门面装
修赔偿相关事情,对相关的领导作出如下申请: 1 涉及到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镇**路“富贵豹”鞋子专卖店所有关于赔付商铺装修,商铺经营的补助问题时,第一时间通知“富贵豹”鞋子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不
允许其它人代替。否则,所协商的一切结论本人将不予默许和赞同。 2 凡是涉及到一切补偿经费的领取,一定由×××本人全程参与,需本人办结所有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本人一定要追究到底。 3 敬请相关部门和领导鉴于我们在合资创业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实情进行调查核实,为
今后我与李某某在分付该商铺赔偿款问题上给予帮助和支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4-4-8篇三: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原永定区工商局占用我组稻田2.286亩(1524平方米)于1997年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位于沅古坪工商所北侧)。因未对我组进行土地补偿,我组出面阻工,沅古坪镇政府派镇长屈泽彪,镇干部李汉学协调。并写(会议记录)镇政府及工商局领导均承诺先用上级拨款将农贸市场建起来,土地补偿费待上级拨款,或盈利后再付清,时至今日,我组未收到该宗土地的一分钱补偿,我组派员向工商部门崔讨土地补偿费时,他们说,农贸市场已移交给
市管中心与工商局无关。 综上,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占用我组土地,未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组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我组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请求各级人民
政府责令“农贸市场”所有权人立即向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 此致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2014年9月01日篇四: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
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
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
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
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0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
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0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
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篇五:关于申请拆迁补偿资金的报告 关于申请拆迁补偿资金的报告 县领导: 此报告妥否,请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