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完成《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专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证明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写出评语。评语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论文的创新性及不足,申请人科学研究能力,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等意见。
(三)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论文工作
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进行答辩。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成果认定:
(一)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提交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封面、目
录和论文版权首页复印件;
(二)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2星”级以上论文,视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申请人须提供学术论文全文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已被核心期刊录用的论文须提交论文全文原件、录用通知、版面费付款证明原件和导师担保证明;
(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交授权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五)其他研究成果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必须以重庆邮电大学的名义发表,其中,学术论文的认定,申请人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计数,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发明专利的认定,申请人须在授权证明或受理通知书上排名前三。其他研究成果的认定,申请人可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者研究成果认定表》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和要求;
(三)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够,学位申请人用于学位论文内容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少于12个月;
(四)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诚信严重缺失者; (六)有其他不得授予硕士学位的行为者。
第七条 对不符合第六条要求,但符合下列条款的硕士研究生,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可以提交相关旁证材料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一)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奖励,或在省部级及其以上政府组织的科技学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在工作单位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两次受理学位申请。申请者须于每年四月底或十月底前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国内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由两位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其中至少1位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名单及评阅方式由各学院研究确定。学校组织的论文盲评由研究生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提前半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评阅人对论文做出评价后,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第十二条 评阅人的评阅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 “修改后答辩”和“修改后重审”四种。
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可组织答辩;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的,则不得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评阅结论为一个“同意答辩”、一个“不同意答辩”的,增聘一名评阅人重新评审,结论仍为“不同意答辩”的,则不能答辩,本次申请无效。评阅结论为“修改后答辩”的,由申请人按要求认真修改,经学位分委员会或
原评阅人认定已达到修改要求的,视为“同意答辩”。评阅结论为“修改后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