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云兴快递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云兴快递有限公司是百世快递在县唯一授权的区域代理商,享有在县区域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拥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人要求在县加盟百世快递,均需签订本合同。
2、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县云兴快递限公司,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百世快递服务经营活动(具体区域参见附件一);
3、 县云兴快递有限公司县区域加盟代理商在经营之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4、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二、加盟条件
1、乙方应自行设置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必要设备设施。
2、风险保证押金: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缴风险保证押金 元,用以保证派件安全和时效。特别说明:
3、网络加盟费:乙方以下列条款中的第 种加盟方式加盟。加盟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加盟方式(一):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络加盟费人民币 元/年。乙方有权续签约,无权转卖经营品牌使用权,如乙方未续签合同,甲方可以在该区另招加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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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方式(二):乙方购买加盟区域的经营品牌使用权,需一次交纳加盟费 元,乙方有权转卖经营权。备注:乙方在转卖经营权需要最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文件提出转让,甲方收取 %变更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约定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行为按照《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发件费用及乙方违反《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中的条款或法律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退回风险保证押金,保留对甲造成其他损失的追偿权: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乙方严重违反《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中的条款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 协议期内乙方加盟其他物流、快递公司网络的; 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中的条款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乙方违背《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云兴快递有限公司按照事件影响程度进行5000元以上象征性罚款。
(5)乙方违背《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云兴快递有限公司按照事件影响程度进行20000元以上象征性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2、甲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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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条款规定及《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规定为乙方提供速递网络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用: 元/票(以客户有效签收计数)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快递业务,并自行决定快件收运价格(注:不得低于或高于甲方书面提供价格区间)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甲方按公司统一价格收取乙方的发件相关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每日准时到甲方收发件,运费自理。严格按照《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日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
(4)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6)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协议及《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约束,任何违背《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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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一律遵循《百世快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管条例)、《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风险保证金等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及签约后7日内仍不能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按照保证金的50%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运单,每丢失一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单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已派送货物乙方不能按规定返回签收单的,乙方承担 元/单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无法收款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单承揽业务,若未通过百世快递转运的,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 元。
6、乙方不能按照规定返回到付款、代收款的,甲方将根据2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超过2天未返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合作;超过7天未返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7、因派送方责任造成货物延误、丢失或破损的,严格按照《百世快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及赔偿,责任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照裁定的应赔付总额赔偿给受损方,延期赔偿的,每迟延一天支付给损失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7天没有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8、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操作要求,如考核不达标或操作不能达到的应在一周内整改,一个月内仍不达标,对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无需向对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9、货物交接后,由接收方对货物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破损、丢失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续约,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延续至下一期协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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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须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待双方财务对清账目并结算完毕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交纳的押金、风险保证押金;
3、如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未满六个月时且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解除的,甲方只退还乙方所风险保证金的50%给乙方;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其他约定:
八、附则
1、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在管理过程中公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发文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附加,所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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