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农村宅基地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7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宅基地关系到农民住房保障和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 1 / 2
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
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地积极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一些地方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土地权源资料不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全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仍然不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全力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将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要大力宣传发动,强化农民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农民主动申请登记,努力提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条件。 二、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