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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规划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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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专业技术措施

一、 总平面

1. 一般规定

1.1现状地形图应保证准确,坐标系应为大地坐标系。 1.2建筑退红线应当首先明确。

1.3建筑定位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应标注圆心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建筑间距应考虑到外墙保温层和装饰层的厚度,适当留出余地。 2. 图纸深度(见总平面图设计内容)

二、 建筑物

1. 一般规定

1.1建筑物的台阶,散水,无障碍坡道,阳台,檐口,抹灰层,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1.2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不得小于5m。同时应注意各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例如:临沂规定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

2. 建筑高度

2.1重点文物,风景区,及航空限高是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楼梯间,女儿墙等。

2.2上述以外的建筑高度,平屋顶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 规划设计阶段,高层住宅层高按3.0,机房4.5米,女儿墙1.5米计算;多层住宅层高2.9米(青岛地区按2.8米),屋顶起坡高度0.6m;高层底部网点一层4.5m,二层4.2m,女儿墙0.9m。其他公建建筑层高3.6m。

2.4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5考虑到消防要求,两层网点加9层或者16层住宅一般会超高,建议在底层两层网点的情况下,上部住宅做到8层或者15层。

3. 日照间距

3.1 住宅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3.2 住侧面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不开窗不小于8m,侧面开窗不小于10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3当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以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为准。

三、竖向设计

1.设计原则

(1)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对起控制作用的城市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2)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3)合理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4)满足各种工程管线的埋深要求。 2.设计要求

(1)场地设计标高高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 (2)场地设计标高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出0.2m。

(4)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 3.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

(1)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布置。

(3)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台地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最大坡度(%) 备注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3.0 一般平坦地区,广场最大坡度应为≤1%,最小坡度>0.3% 停车场 0.25-0.5 1.0-2.0 停车场一般坡度为0.5% 室外场地 ----- ----- 1. 儿童游戏场 0.3-0.25 2. 运动场 0.2-0.5 3. 杂用场 0.3-3.0 4. 一般场地 0.2 绿地 0.5-5.0 10.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7-7.0 8.0 4.标高标注

(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

分别标注其标高。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3) 建筑总图阶段,地下车库应标注车库地面标高和车库顶板标高。 (4)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5)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6)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7)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

(8) 自然水体应标注常年水位标高和水底标高。 (9) 人工水体应标注设计水面标高和设计水底标高。

四、道路

1.一般规定

1.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无供热管线的不小于8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多层3米,高层4米。

1.2.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1.3.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空间。

1.4.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1.5.在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地段人行宽度不宜小于1m。

1.6.基地内人行道路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1.7.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1.8.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5.0 L≤200m L≤6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2.0 L≤50m L≤100m 步行道 ≥0.2 ≤8.0 ≤4.0 1.9.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且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1.10.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应符合一下规定: (1) 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o。

(2) 距相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70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

线不小于5m。

(5) 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6) 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有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1.11.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等级及通行车辆不同而定。小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6m,大型车最小转弯半径为10m。

1.12.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见下表: 道路级别 >9m 6—9m <6m 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筑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0 3.0 2.0 多层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0 2.0 1.5 多层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1.13.居住小区采用沿围墙的外环停车时,外环停车带与道路总宽度宜为12m(垂直停车)。

2.消防车道

2.1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2.2尽端式消防车道设有不小于15X15m的回车场。(一般认为长度超过35米的为尽端式)

2.3建筑物的封闭内院、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车道距高层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不大于25米。 2.4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当建筑物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6沿街建筑应设有连接内院和街道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部设置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可兼作人行通道。

2.7大型民用建筑、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和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2.8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消防车回车场,面积最小不应小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2.9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 三 四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五、停车场(库)

1.停车场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采用双车道;5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2.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0.5%,以免发生滑溜。停车场地距离住宅应不小于6米。

3.居住区需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位置应靠近出入口处,尺寸不应小于4.2mX6.0m。

4.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6.为满足管线及绿化种植要求,居住区内地下车库顶板不小于1.5米的覆土层。建筑总图阶段,竖向图中应标注车库顶板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 7.居住区的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按40--45m2计算。 8.青岛市配建停车场参照标准 类型 单位 调整指标 技术规定指标 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0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2.0 2.0-3.0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1.5 楼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6-1.0 商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0 0.6-1.0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0 0.6-0.9 展览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1.0 文化娱乐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1.5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3.0 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0-1.5 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2.0-3.5 一般影剧院 车位/100座 0.8-1.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3.0-3.5 幼儿园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15-0.2 中小学校 车位/100学生 0.5-0.6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6-0.8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20.0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2.0-5.0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0 休、疗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0.8 饭(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3.0 高中档宾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7 普通宾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0.6 车站、客运码头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4.0 客运航空港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5.0-8.0 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0-18.0

5-2规划技术措施

规划专业技术措施一、总平面1.一般规定1.1现状地形图应保证准确,坐标系应为大地坐标系。1.2建筑退红线应当首先明确。1.3建筑定位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应标注圆心及半径。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建筑间距应考虑到外墙保温层和装饰层的厚度,适当留出余地。2.图纸深度(见总平面图设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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