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不明原因(异常)死亡情况规范处置方案
根据要求,一旦发现生猪不明原因(异常)死亡,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做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
一、启动应急方案
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畜牧站组织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二)畜牧站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排查。 (三)畜牧站组织对生猪不明原因(异常)死亡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四)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二、划定管控区域
依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规定,立即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其划定办法,划定生猪不明原因(异常)死亡情况的管控区域。
(一)疫点: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生猪所在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养殖场(户),以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生猪所在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猪可以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生猪所在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不明原因(异常)死亡
生猪活动场地为疫点;运输途中发现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生猪的,以死亡生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生猪屠宰厂(场、点)发现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生猪的,以死亡生猪的屠宰厂(场、点)为疫点。
(二)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三)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运输途中、屠宰厂(场、点)发现不明原因(异常)死亡生猪的,可不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三、实施封锁管控
(一)封锁疫点。在未组织扑杀之前,对疫点实施限制移动等管控措施,禁止疫点内、外的生猪、生猪产品、人员、物品、污染物、车辆及其他畜禽出、入疫点。由畜牧站、村(居)委会组织专人负责落实,派出所予以配合。
(二)封锁疫区。对疫区内的生猪、生猪产品实行限制移动等就地管控措施,禁止疫区内风险生猪、风险生猪产品出场、出户、出疫区,禁止疫区外的风险生猪、风险生猪产
品进入疫区。但经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点对点”调出的规模场生猪除外。根据需要,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有关限制性措施。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负责落实,畜牧站给予指导,派出所、交管办予以配合。
四、采取处置措施
(一)疫点:一是扑杀。对疫点内的所有生猪予以扑杀,必要时,可对疫点内的其他畜禽、毗邻农户饲养的生猪予以全部扑杀。二是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被扑杀猪、被扑杀畜禽、生猪产品和疫点内的排泄物、餐厨剩余物、饲料、垫料、污泥等污染和可能污染的物品,全部予以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三是清洗消毒。对疫点内不能无害化处理的物品、交通(运载)工具、用具、相关设备设施和猪舍、场地环境等予以清洗和消毒,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及疫点内污水、储粪池及其粪便进行消毒。有毗邻农户的疫点,做好毗邻农户的消毒工作。在疫点内的场地、道路和排水沟,铺撒生石灰等消毒药物。在疫点通向外面的第一个交叉路口,设立消毒垫带,喷洒消毒药物。具体消毒办法,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非洲猪瘟防控重要环节消毒技术指南》执行。疫点内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由乡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畜牧站负责技术指导,派出所予以协助配合。
(二)疫区:一是设立警示标识。必要时,由派出所、交管办负责在进入疫区主要交通道(路)口,设立“动物防
疫管控区域”等字样的警示标识。二是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点。由畜牧站、交管办、派出所在进出疫区的必经公路交通道(路)口,联合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点。由畜牧站配备机动、电动、轮式等消毒器械和指定的消毒药物,在检查点的公路地面铺设棕垫、草垫等材质的消毒垫带,及时喷洒经配兑的消毒药液,对出入疫区的车辆、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消毒,对出、入疫区生猪、生猪产品按规定予以管控。当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予以协助配合。消毒垫带大小为:长度不低于4米、宽度与公路同宽,布设3~4根减速带。三是隔离监测扑杀。对疫区内的养猪场户,由畜牧站和村(居)委会负责隔离和紧急监测排查,畜牧站负责采样检测和风险评估,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杀高风险(阳性)养猪场户的生猪,必要时,扩大扑杀范围,直至扑杀疫区内的所有生猪。四是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生猪、被扑杀生猪、风险生猪产品,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无害化处理,畜牧站予以指导。其他能够无害化处理的,比照疫点进行。五是消毒。由村(居)委会组织、督促养猪场户,自行按《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非洲猪瘟防控重要环节消毒技术指南》做好消毒工作。其他消毒工作,可比照疫点进行。六是停止屠宰活动。由畜牧站责令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按规定采样检测,并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范》《指南》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经按规定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屠宰活动。
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及其他动物,原则上就地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一是限制移动。由村(居)委会负责采取措施,禁止养猪场户的风险和同群生猪出场、出户,由畜牧站、交管办、派出所采取设卡管控措施,禁止生猪调入调出。但经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点对点”调运的规模场生猪除外。二是紧急监测排查。由乡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干部、畜牧站和村(居)委会联片包干发动、督促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生猪临床观察和监测排查,发现有生猪发病或死亡情况,立即报告,并由畜牧站采样检测。三是消毒。由村(居)委会组织、督促养猪场户,自行按《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非洲猪瘟防控重要环节消毒技术指南》做好消毒工作,畜牧站或村防疫员做好指导。四是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由畜牧站责令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督促按《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非洲猪瘟防控重要环节消毒技术指南》做好彻底清洗消毒工作,经按规定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屠宰活动。
(四)疫点为运载工具的处置:发现运输途中有生猪不明原因(异常)死亡情况的,畜牧站不得劝返,由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畜牧站、交管办、派出所、对运载工具上的所有生猪依法予以扑杀,对病死猪、被扑杀生猪、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由畜牧站、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