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
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1.0.3条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
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一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
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米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第1.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以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以次计算,并尽可能
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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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
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以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须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条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
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条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
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口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和深基础地
下室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条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
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7条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建筑面积。
8条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
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
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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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条 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
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条 屋面上部优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
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条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
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家住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条 室外楼梯,按其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条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
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条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
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条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条 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
空层。
4条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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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花架、凉棚等。
5条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
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条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条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 其他
1条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章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2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
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三章 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
1条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 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3.1.1); 2、 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 其他有关资料。
2条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计算规则:
1、 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3.1.2所列数值换算。 2、 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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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 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 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 4条 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沟槽、基坑划分: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米以外,坑底面积20平方米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
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 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表3.1.4-1规定计算。
3、 挖沟槽、基坑需支护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夹20CM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4、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3.1.4-2规定计算。
5、 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地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 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米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7、 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3.1.4-3规定宽度计算。
8、 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沟地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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