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 煤炭储量损失的分类
1.1 煤炭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及实际损失两种。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和计算上的不同,它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1.1 按损失发生的区域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1.1.2 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放)煤损失; (5)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6)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
(7)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1.1.3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1.2 设计损失是指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不同的采煤方法,为了保证开采工作的安全经济,在开采设计时,规定允许永久遗留在地下的那部分资源储量。设计损失分为: 1.2.1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 (2)落(放)煤损失。 1.2.2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1.2.3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1.3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1.3.1实际工作面损失,包括:
(1)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包括: A)面积损失:
a)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b)刀柱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c)长壁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带间煤柱。 B)厚度损失:
a)工作面内实际留设的护顶、护底煤;
b) 因煤层顶、底板条件或设备支护高度限制,而丢失的顶、
底煤;
c)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在设备支护高度范围外实际丢失顶、
底煤,保护最小支护高度的整层煤和大于最大支护的顶、底煤;
d)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煤; e)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其工作面初采、未采及上下端头“三角区”的顶、底煤。
(2)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3)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A)面积损失:
a)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b)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c)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d)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e)刀柱、掩护支架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B)厚度损失:
a)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b)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煤;
c)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d)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1.3.2 实际采区损失,包括:
(1)实际工作面损失。
(2)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资源储量。包括:
A) 面积损失:
a)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巷道(如运输巷、回风巷、上、下山、中间巷、溜煤眼等)保护煤柱;
b)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之间的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B)厚度损失,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3)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 A) 面积损失:
a)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b)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c)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d)采区内因水、火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e)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而放弃不采的块段。
B) 厚度损失:
a)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b)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1.3.3 实际全矿损失
(1)实际采区损失。
(2)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资源储量。包括;
A)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a)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b)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c)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B)开采范围内,由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在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狭小块段,包括:
a) 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需要留设的煤柱煤量; b)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从而留设的防水安全煤柱;Cc
c)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燃烧变区等的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不能开采,从而留设的煤柱资源储量;
d)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长块段或断层三角煤。 (3)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A) 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
B) 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保护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