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矿山基建时应根据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情况修编有关图件,若矿体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厚度、面积、品位等)发生变化,变化部分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基建坑道带矿量应从资源储量中扣除。 4.4 矿山应按照开拓水平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开拓或未开拓两部分。若没有增加探矿工程,未开拓部分资源储量一般不变;若增加了探矿工程,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其变化量记入勘查增减。因生产勘探或开采等发生储量变化,应按照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适时估算资源储量。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阶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未开拓部分转入开拓部分,以避免开拓部分各类储量误差推移积累到未开拓部分。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开拓矿量为基数,金属、非金属矿山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1)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20%;
(2)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30%。 4.5 矿床工业指标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中估算资源储量一般沿用地质勘查报告使用的工业指标,因矿山内、外部条件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并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
26号)的要求编写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
4.6 露天开采矿山应每年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围内矿体采空部位的资源储量,并填记资源储量表与台帐。
地下(井工)开采矿山应在分段(分层、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工作面)的回采地测编录和资源储量损失计算,估算结果记入相应台帐。
4.7矿山闭坑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履行评审备案程序,进行残留(停办)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 资源储量损失
5.1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率是反映矿山资源利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矿山应正确测量、统计、计算矿山资源储量及损失量的情况。
5.2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一般指从采场开采至回采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露天采场)的整个采、出矿过程。
5.3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单位,坑采一般以采场(矿块)为基本估算单位,并按同一采矿方法进行估算和汇总;露天开采应按开采台阶、分工作面进行估算和汇总。
5.4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
5.4.1正常损失包括:①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损失;②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
5.4.2非正常损失包括:①因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损失。②矿井设计或生产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资源储量损失。
5.5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分类及损失率的计算见附件1;煤矿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及损失率计算见附件2。 6 回采率
6.1 回采率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6.2 回采率与损失率的关系是:回采率(%)=1-损失率(%)。
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回采率。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不能直接用产量/动用储量来计算回采率。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以矿块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煤炭矿山以采区作为回采率考核单元。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回采率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回采率为考核标准。 7 资源储量报销
7.1 根据资源储量损失的分类,其报销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 属于正常损失报销的,每年随矿山储量年报,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7.3 属于非正常损失报销的,在中段(阶段、采区)结束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附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未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
矿山报销非正常损失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开采情况与地质勘查对比资料; (2)拟报销资源储量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
(3)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说明;
(4)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质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及其他有关图件;
(5)申请报销资源储量估算表。 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8.1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帐的各项内容。 8.2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应将地质勘查提交的资源储量详细登记。经多次进行地质勘查的矿床,应依次分别登记各次勘查的资源储量增减及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不同矿石(工业、自然)类型、矿石品级、煤类的各类基础储量、资源量亦应分别登记;附记各次勘查的范围(拐点坐标)、标高、工程间距、采用的工业指标和资源储量估算参数。
查明资源储量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3制定。 8.3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
开采设计台帐是根据矿山开采设计编制的,应按设计期次依次登记,并依照设计计算的详细程度,按资源储量类型、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以及阶段(中段)、矿块、设计境界内、外资源储量分别登记。附记境界范围(平面坐标和标高)、设计时间、所依据的勘查报告、设计批准单位等。
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4制定。 8.4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资源储量变动台帐是基于国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表编制的,要求全面记录保有、开采、损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类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并按开采单元和开采年限分别建立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记录阶段(终端、片盘)的、矿块(房)的、矿体和矿床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及历年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不同矿石类型、品级或煤类应分别登记。
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5制定。 8.5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一个开采单元开采结束,应计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质矿量,编制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该台帐是对“查明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实际资源储量”和报销资源储量进行比较的综合资料,是探采对比与资源储量最终核实的基础。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的格式可参照附件6制定。 8.6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