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策划顾问及招商
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就“鑫城商贸广场”项目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策划顾问及招商代理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合同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甲方委托乙方对本案进行的项目策划;第二部分为甲方委托乙方对本案进行的招商代理。
第一部分 项目策划顾问部分
第一条:委托项目标的
一、项目名称:衡水市鑫城商贸广场
二、项目基本位置:该项目位于衡水市和平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西北侧。
三、项目基本规模
本次委托的标的项目为集商业、公寓为一体的综合物业,总占地面积约41500㎡,总建筑面积178934㎡ ,其中商场部分74625㎡,精品街部分18965㎡,SOHO部分65128㎡,酒店式公寓部分23216㎡,地下室 ㎡(含停车场、设备间 ㎡)。 第二条 聘请期限
一、本《策划顾问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40至60天内
向甲方提交《策划报告》后止。
二、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届满,即本合同终止一个月以前,如任何一方希望续展本项目服务内容,可向对方提出书面的续展要约,如对方续展本项目服务内容,则由双方就续展本项目服务内容另行签订合作合同。
三、续展本项目服务内容指:销售代理。
四、若甲方需外聘销售代理,则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乙方。 第三条 乙方服务范围
策划顾问服务内容详见合同附件:《策划报告纲要》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具备与乙方订立本合同及开发经营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物业的权利及条件,并提供有关文件副本(待甲方项目批复后向乙方提供)。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询问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并及时通告乙方以上物业之任何变动情况。
3、甲方指定一位联络人负责同乙方的联络工作。
4、向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完备资料,不仅限于平面图、设计等方面信息。
5、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如需要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及个人取得所需资料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联系与沟通。
6、随时与乙方就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等事宜进行沟通。 7、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免费住宿。
8、甲方保证遵守商业道德,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报告、建议书等专业文件仅作自用,对该等资料、报告、建议书等专业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负有绝对保密之义务,不以任何形式提供、泄露、披露、发表、转让给第三方。
8、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予乙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
二、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为甲方提供策划顾问工作。
2、向甲方提供具有较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策划方案,在合同期内积极参与甲方的重大设计方案研讨会,为甲方提供专业建议,使项目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减少项目市场风险。
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派人现场勘踏,与甲方沟通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组织相关工作的开展。
4、乙方将指定一位联络人负责同甲方的联络工作。
5、乙方保证遵守商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资料、报告、图纸等材料仅作自用,对该材料及甲方商业性资料负有绝对保密之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泄露、披露、发表、转让给第三方。
三、联络人权责
甲方和乙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各自书面指定一名联络人,各方制定的该联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并且其指定方仅通过该联络人负责与合同对方的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确认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合同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的联络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通知送达条款
一、 通知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
的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服务、电报或传真(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这一变更情况。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甲方: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
乙方:北京欧博瑞德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尚都金茂中心C座4F 收件人:于永刚 电话:、 传真: 邮箱: 二、送达
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应以被通知方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为准;通知方和被通知方均有确认的义务。 第六条 费用
双方同意《策划报告》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捌拾万元(RMB900000元)。于签定本合同之日3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服务费的百分之四十
(计36万元);在乙方提交第一部分《市场分析报告》后3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服务费的百分之四十(计36万元);在乙方提交第二部分《市场定位报告》后3天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全部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计18万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亦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除遭遇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除非发生本合同约定之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之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除非另有约定,凡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的(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且对其发生或进行或终止无法抗拒并无法克服的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之不可抗力发生之书证。
第二部分 招商代理部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就“鑫城商贸广场”项目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全程招商代理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项目标的
一、项目名称:衡水市鑫城商贸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