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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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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基本空间。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 不应低于2.10m。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 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人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 住宅的公共出人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 老年人建筑

3.4 无障碍设计

居住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 - 图文

居住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1999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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