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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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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警察出庭作证

作者:张海丽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

摘 要:刑事审判过程当中,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是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也屬常态。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研究尚未成熟,司法实践中也不多见。笔者将从证人的概念、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作用等方面阐述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以期对该制度的形成有所裨益。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可行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41- 一、关于证人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及鉴定人即所谓的专家证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团在所承审的案件中的证人资格,而警察则应与普通证人一样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一般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被视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因而当事人和鉴定人也就不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但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并不排斥警察在一定情况下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按照这一规定,对证人也应作宽泛的解释,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鉴定结论都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因而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鉴定人都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规定警察应当出庭作证。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极其平常的事实,但是在我国这一制度还处于试点状态,仅有少数案件有警察出庭。有学者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反对警察出庭作证,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并不冲突。首先,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是在刑事案件中负有特定职责而已,因此,他们如若不执行职务,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对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作证是毫无疑问的;其次,警察亲见犯罪的概率毕竟是比较小的,大多数情况下其并未目击犯罪事实,那么他作为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对案件的侦查过程最为清楚,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

浅议警察出庭作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议警察出庭作证作者:张海丽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摘要:刑事审判过程当中,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是很多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也屬常态。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研究尚未成熟,司法实践中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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