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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5-14
第一条 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居住生活环境条件,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多、高层建筑对周边日照分析对象(含现状、拟建)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多、高层建筑(含现状、拟建)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城市规划区,瑞昌市、共青城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在规划管理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日照分析对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
(一)居住类:包括住宅、公寓、老年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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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养老院、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第五条 日照标准
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应低于2小时,各县(市、共青城)不应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5、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6、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7、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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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等不作日照要求。 第六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参与日照分析的建筑分为客体建筑和主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1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拟建建筑,其客体建筑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
1.2高度大于24米的拟建建筑,在老城区(旧区)其客体建筑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北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确定,最大不超过200米;其东、西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确定,最小不小于50米,最大不超过100米(如图1)。在新城区其客体建筑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其北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1.2倍确定,最大不超过240米;其东、西侧客体建筑范围边界以拟建建筑高度的0.6倍确定,最小不小于60米,最大不超过120米(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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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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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述范围内的空地,应根据规划要求,按常规形式模拟布局,纳入客体建筑考虑范围。
1.5如拟建建筑自身有日照要求,也应确认其为客体建筑。 1.6如客体建筑仅有局部在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内时,只须对范围内的成套住宅或有日照要求的空间进行日照分析。
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2.1以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按图示基准线向东、向南、向西平行扩展50米(如图3),围合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遮挡的建筑均为主体建筑。按图示基准线向东、向南、向西平行扩展100米,高于100米且对客体建筑有日照影响的建筑也应确认为主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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