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4年)》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适应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形势需要,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出台关于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2024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4〕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以及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实际,制定《适用规则》《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规则》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分为六部分:
1、第一部分:包括在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适用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的关系和遵循原则等总体性要求。
2、第二部分:包括在第六条,明确了同案同罚、一案多个当事人、一案违反多个法律的裁量适用规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有多个当事人的,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一并处罚。
3、第三部分:包括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类型及定义、裁量的适用情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种类包括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加重行政处罚等六种类型。
4、第四部分:包括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综合情形的裁量适用规则。包括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当时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裁量适用原则,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单处、并处的裁量适用规则等。
5、第五部分:包括在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案件办理中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执法监督等要求。
6、第六部分:包括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有效期限、施行日期及新旧制度衔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制度衔接等。
(二)《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按照《适用规则》的规定,对140部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573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行政处罚标准。
2、《裁量基准》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基准等5部分组成。“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对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中多个条、款、项无法概括表述的,采用违反第……条(款、项)所列行为规定的方式表述。“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情形”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类型进行划分。“裁量基准”按照《适用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
3、裁量基准的确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4〕244 号)和《适用规则》,确定裁量的基准。其中,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基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幅度,分别按照30% 以下、30% 以上至70% 以下、70% 以上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具体实施时按照《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综合裁量。
4、对法条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的罚款(可以处……罚款、对……处……罚款)”等的行政处罚,在“从轻”“一般”“从重”项下均予以裁量。对法条中表述为“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从轻”“一般”“从重”项下均予以裁量,具体实施可以根据《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综合裁量。对法条中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在“从重”项下予以裁量。对法条中仅规定警告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无需裁量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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