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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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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申请初审、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检验检测和注册审批、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备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安排注册检验、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初审,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审定并确定类别。

第五条 省局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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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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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六)产品安全风险报告。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资料。

(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八条 省局应当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后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经国家总局审查和分类界定,同意进行特别审批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省局提交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省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注册申请,应当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及时转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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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评意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产品注册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就下列问题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省局和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应当主动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并提供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注册检测时,应当及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企业提出修改建议。沟通交流应当形成记录,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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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沟通和安排检验,在接受样品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注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省局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经国家总局审定为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到市局办理备案。市局应当优先办理,当场办结。

第十九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等,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属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的,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附件: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2.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 3.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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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

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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