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夏政办函[2018]4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2018年
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补贴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区农委拟订的《江夏区2018年农业产业化发展奖励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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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2018年农业产业化发展
奖励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区农委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水平,加快南北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江夏区委 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夏发〔2016〕9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为核心,加快南北统筹协调发展,实现产业带动和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政策激励为引导,通过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以实施“三乡”工程为引领,促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提质增效;以丰富菜篮子为抓手,实现菜篮子产品的绿色、高效、优质供给;以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巩固环保成果,实现生态立区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以农业增效、农业增收为目标,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政资金导向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
(三)坚持向园区和规模优势区域集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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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先建后补原则; 三、奖补措施
2018年,区级财政拟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支持发展菜篮子工程建设
1.鼓励设施蔬菜基地种满种足,对500亩及以上规模设施蔬菜基地实现常年种满种足的,每年给予奖补5-10万元(即:规模达到500亩奖补5万元,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亩加奖1万元),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蔬菜、果茶基地提档升级,对使用太阳能杀虫灯、防虫网、性诱剂、粘虫板、生物导弹,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物质,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0%补贴,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投入使用熊蜂授粉,无土栽培基质、架台、水肥供给管网等农业新装备,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0%补贴,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设施蔬菜基地开展种苗繁育,繁育瓜菜种苗1000万株及以上,每千万株奖补5万元。
4.对原有蔬菜钢架大棚损毁或老化的进行更新或维修,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投入成本的5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因自然灾害损毁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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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5.对种植农作物基地面积达200亩及以上新配套喷灌、滴灌基础设施给予投入成本的3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发展农作物工厂化栽培(智能温控大棚和连栋钢架大棚)。对智能温控大棚建设面积达5亩及以上,连栋钢架大棚建设面积达10亩及以上且实现常年生产的,按投资额30%给予补贴,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过上级补贴的不再享受;对现有连栋钢架大棚改造升级为智能温控大棚,总面积达到5亩及以上的,对新增生产设备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发展名优水产业
1.苗种生产许可单位当年繁育黄颡鱼苗1亿尾及以上,对当年生产性投入总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2.苗种生产许可单位繁育鳜鱼种苗(寸片以上)50万尾及以上,对当年生产性投入总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新建100亩及以上规模蒿芭—甲鱼、水稻—甲鱼等模式和特色养殖基地的,按其生产性投资总额的20%进行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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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力支持长江中下游名优水产种苗繁育(武昌鱼、鲌鱼、黄颡鱼等)及名优养殖基地建设。对种苗繁殖基地基础建设及繁育设施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年产种苗5亿尾及以上的,对当年生产性投资总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名优水产养殖基地基础设施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生产性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获批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三)支持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三乡”工程建设 1.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三乡”工程休闲农业发展,对具备农业休闲吃、住、游、摘等基本功能且正常经营,建设园区面积在300亩及以上,其中农作物采摘园、生产园建设面积达200亩及以上的休闲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建设园区面积在500亩及以上,其中农作物采摘园、生产园建设面积达300亩及以上的休闲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具备农业休闲科普教育功能并正常运营的民间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支持“三乡”工程建设共享农庄。对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建设共享农庄,发展特色民宿、农家乐、创业创意、农村电商,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运营1年以上,对投资建设主体给予每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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