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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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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承办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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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居民在符合参保条件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以后参保时,应按《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均以每年的9月30日为基准日,确定本缴费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

第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是指经残联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城镇居民;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予以核定,持有《福利证》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多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享受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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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各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居委会均作为本辖区参保登记点;在乡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各类学校作为本校的参保登记点;根据需要,城区范围内的托幼机构也可以作为参保登记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集体户口的可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城市“三无人员”,需同时提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福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需同时提供本人的《失业证》;

第十二条 《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负责收集、分类汇总并上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确认的个人登记信息反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

第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学校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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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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