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4]83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4〕83号)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财政、国土资源及土地储备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 1 / 2
付。
二、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代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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