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14 【实施日期】2000.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的决定 (200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 / 2
一、 第二条括号内“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改为“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
二、 第三条修改为“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以及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则、决议、决定办事。”
三、 第五条增加一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应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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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14【实施日期】2000.12.14【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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