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物退租时,有租赁物需修理的,由承租方书面确定赔偿后,由资产主管书面移交维修主管,由维修主管负责维修,租赁分公司自己无法维修的,上报材料处,由材料处负责维修。 如承租方拒绝对损坏的租赁物进行赔偿的,租赁分公司则不予办理退租手续。
3、《退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留存租赁分公司,第二联给予承租方,第三联移交材料处,第四联给予租赁分公司门卫作为出门单。
4、材料处将收到的《退单》复印后将复印件发放到财务处、督查处。 (五)租费结算
1、开票员每月底,根据资产主管提供的《租单》、《退单》,按合同约定,计算各承租方当月的租费,按月编制《结算单》(附件六),并要求承租方经办人对《结算单》进行确认签字。次月15日后,承租方仍未对《结算单》签字确认的,租赁分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承租方的出租业务,并写明情况和处理方案上报公司材料处、财
务处、督查处和 公司领导。
2、承租合同约定按月结清租费的,开票员按月到公司财务处开具租费发票,收取租费至公司指定账户。
3、承租合同约定按季度结清租费的,开票员按季度到公司财务处开具租费发票,收取租费至公司指定账户。
4、承租合同约定年底结清租费的,开票员按年到公司财务处开具租费发票,收取租费至公司指定账户。
5、承租方违约未按时结清租费的,开票员需书面写情况说明上报租赁分公司资产主管、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与材料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督查处负责人。
租赁分公司同时必须暂停拖欠租费承租方的出租业务,直到承租方缴清租费或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继续出租方可继续出租。
6、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收到承租方拖延租费的情况说明后,必须及时与承租方联系,明确情况后,与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负责人联系,拟定处理方案后,经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负责人汇签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拖欠租费的处理方案必须在情况发生后七日内上报公司总经理。
7、开票员按月将《结算单》复印件发到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 (六)、台账登记
1、租赁分公司资产主管、租赁分公司开票员、材料处、财务处、
督查处、土建公司按收到的《租单》、《退单》登记租赁物收发台账和租费台账。
2、租赁分公司门卫负责存档拿到的《租单》、《退单》,登记每日的车辆进出情况,详细登记进出车辆的车牌号码、运输的货物、进出时间等。
(七)、公司内部项目部租赁时,租赁分公司按对外租赁流程操作。 六、对商会单位租赁的流程
公司作为“绍兴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的会员单位,商会内部单位在钢管、扣件转租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1、在与商会内部单位达成租赁意向,明确租赁细节后,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填写《租赁申请表》,写明为商会单位租赁,不缴纳保证金,并附上商会的会员确认文件,由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审核确认签字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租赁分公司凭《租赁申请表》按公司盖章制度到办公室盖章,与承租方签订《商会租赁合同》(附件七:商会租赁合同为本制度的一部分,固定条款不得变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