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例题】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该排放口2018年2月共排放污水6万吨(折合6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六价铬0.5mg/L。请计算该化工厂2月份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2.8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 (1)计算污染当量数:
六价铬污染当量数=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60000000×0.5÷1000000÷0.02=1500 (2)应纳税额=1500×2.8=4200(元)。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①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例题】某养殖场,2018年2月养牛存栏量为100头,污染当量值为0.1头,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
水污染物当量数=100÷0.1=1000 应纳税额=1000×2.8=2800(元)。
②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吨)除以污染当量值(吨)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例题】某餐饮公司,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2018年2月排放污水量为60吨,污染当量值为0.5吨。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
水污染物当量数=60÷0.5=120 应纳税额=120×2.8=336(元)。 ③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其污染当量数以病床数或者污水排放量除以相应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例题】某县医院,床位56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假设当地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当月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计算如下:
水污染物当量数=56÷0.14=400 应纳税额=400×2.8=1120(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以纳税人当期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征环境保护税的有( )。(2018年税务师真题)
A.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B.通过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C.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D.损毁或擅自移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E.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
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应税固体废物
1.计税依据:固体废物排放量
【注意】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例题】假设某企业2018年3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300吨。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1000-300-300)×15=6000(元)。 (四)应税噪声
1.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例题】假设某工业企业只有一个生产场所,只在昼间生产,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为1类,生产时产生噪声为60分贝,《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1类功能区昼间的噪声排放限值为55分贝,当月超标天数18天。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超标分贝数:60-55=5(分贝),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教材397页),可得出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环境保护税700元。
四、税收减免
(一)暂免征税项目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从而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是( )。(2018年注会真题)
A.企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处置固体废物的 B.事业单位向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C.企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D.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答案】D
【解析】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征税。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产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