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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常用法律法规条款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外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应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悬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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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为常用条例,此处未列,以上为物业常见案例附属条例。 备注:
1.商品房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2.楼顶设置广告牌,一是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二是征得业主的同意,继续出租广告位,把归属业主的那部分收益全部归业主所有。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各区分所有人对其独用部分的专有权;二是全体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
4.通常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5.新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具有合法地位。
6.业主的家人若不是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房屋买卖或赠与成为物业所有权人,并参选业主委员会。
7.出售房屋前,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唯一产权人,有权利与义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当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业主委员会才有“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8.保安义务并不能等同于保镖义务。保安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履行了保安义务扔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义务的一方则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9.安全隐患分析:首先,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群众没有消防安全和自我救助的基本知识。其次,较多的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基础建设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客观需要。第三,物业使用单位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缺乏正常的消防投入。 10.处分权:指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物业在事实上或财务上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11.业主所享有的知情权,并不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每干一件事情都必须向业主或业委会汇报,得到批准。即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了解,也是总体了解,如每个月收入多少,各类物业管理工作开支多少,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出现的亏损原因何在等。 附注:(物业案例分类)
1.物业管理企业 2.人力资源管理 3.物业公共费用管理 4.物业风险管理 5.物业的区分所有权 6.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7.房屋修缮与装修管理 8.物业设备与设施管理 9.物业公共秩序管理 10.物业环境管理 11.物业综合经营管理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物业管理条例 6.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7.城市供水条例 8.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 9.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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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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