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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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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142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1 / 3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 2 / 3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

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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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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