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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局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结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等规定,联系我们的工作职责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监察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提高职业健康水平,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大以上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监察内容
(一)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
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会议文件等;监察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及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情况
1、煤矿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监察煤矿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2、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监察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察煤矿企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加大安全工资权重;监察煤企业注重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企业。
3、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察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等,并且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煤矿企业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情况
1、煤矿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监察煤矿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
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并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上岗。
2、煤矿企业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监察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从事安全生产的情况。
(四)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1、煤矿企业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监察煤矿企业切实完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 号)、《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3 号)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落实税前列支政策,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与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安全工程改造费用。
2、煤矿企业加大瓦斯治理的资金投入。监察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0号)等规定,并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
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的标准”足额提取和使用瓦
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确保瓦斯防治等工作取得实效。
(五)煤矿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煤矿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监察煤矿企业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险情。
2、煤矿企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察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监察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带班下井人员、数量、时间、任务、职责等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巡查;监察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六)煤矿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