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凡在本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公益照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包括区内交通道路照明、居民小区照明、夜市照明、公共广场照明、公共景观照明、不收费公园照明等。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用于以上城市公共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部门的职责:
1. 区建设局是区城市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监理,主持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公共照明的运行维护,检查、考核路灯公司的工作,审批公共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造方案,参与公共照明电费的核定。
2. 区财政局是区城市公共照明的经费主管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的资金管理。审查相关资金预算,主持界定、核准公共照明资产及电费, 拨付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费用。
3. 区供电局是城市公共照明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路灯公司,并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城市公共照明高压供电设施的技术审查、建设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
4. 路灯公司是城市公共照明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城市公共照明的运行、看护和维修,电费抄表及交纳。负责公共照明设施的拆除、迁移及改造工程施工,参与公共照明工程质量验收和电费的核定。
5.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渡假区内公共照明的维修、管理工作。
6. 居民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公共照明工作投诉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公共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由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制定,报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公共照明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实行公开招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