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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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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0 二、《理想国》...................................................... 1 三、《社会契约论》.................................................. 2 四、《论自由》...................................................... 4 五、《法律得概念》.................................................. 5 六、《法律得道德性》................................................ 7 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8 八、《正义论》...................................................... 9 九、《认真对待权利》............................................... 11 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2

一、《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

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得两个方面得表现形式,即“文明就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得发展,就是人类对外在得或物质自然界与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得内在得或人类本性得最大限度得控制。”①文明得这两个方面就是相互依赖得。为什么要对人得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得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得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得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得本性。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她人不会故意侵犯她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得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她人带来遭到损害得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得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得研究、试验与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正如作者所说得:“社会控制得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得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得社会控制得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得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得趋向。”③人们对内在本性得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与增加她们所继承得东西。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瞧出作者所认为得文明与社会控制得关系问题,即文明就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就是文明得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得社会控制就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得内容得一个关键词就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就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得,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而社会控制得主要手段又就是多样性得,具体包括道德、宗教与法律。从历史得发展史来瞧,道德与宗教都曾就是社会控制得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得主要手段。为什么会这样呢?庞德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得了。它具有,或者要求具有,并且就整个来说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得垄断。所有其她社会控制得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得纪律性权力。”④当今国家得首要职能就就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以维护社会文明,“柯勒认为,文化得意义在于提高人对于外在自然界与内在本性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法律得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王常松:《社会法学得理论大纲——读庞德<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法律得任务>》,《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6期。 ③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法律得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页。 ④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法律得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页。

①②

得控制能力,法律得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与传播文化。”①这与庞德得观点不谋而合,文明就是整个社会科学得出发点,同时,法律对文明得发扬与传承功不可没。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得论断在现代国家得发展中意义深远,从各个国家得历史演变瞧来,法律在国家中得地位越来越突出,法律所发挥得作用越来越重要。就以我国为例,依法治国就是我国得基本方略,国家法治化得程度就就是这个社会文明得程度,这就就是对庞德得观点得重要实践。当然,在法治化得推动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良法与恶法,法治得实质内涵应就是“良法”与“善治”。只有通过良法实现社会控制,通过良法使民众遵守社会秩序得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效益,才能让人民信仰法律,才能为人民创造文明、传承文明营造出一个好得制度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控制得任务。

二、《理想国》

柏拉图得正义观

按照《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得阐述,正义分为城邦得正义与个人得正义。苏格拉底说:当生意人、辅助者与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得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得国家了。为什么城邦得存在需要人们各司其职呢?“根据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从城邦得起源来瞧,由于人们无法做到自给自足,所以她们需要相互帮助,因而,正义就是城邦中得各个阶层做好自己分内得事情而不僭越,其背后得假定就是人们彼此之间就是互利互惠得,即互相帮助,而不就是互相伤害。”②“根据一人一事原则规划后得城邦生活将由三个不同部分或阶层组成,包括护卫者(统治者与战士)与手工艺者。这三个部分根据自己掌握得技能在城邦中各自担任不同得角色,从事不同得职业,过着互不干涉却又相互协调得生活。”③

根据上文得分析,我们可以把柏拉图得这种城邦正义理解为纯粹正义生活,每个人都有一份最适合自己得职业,都能各司其职。然而,人得本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像作者所叙述得那样“安分守己”,每个人都有自己得思想,有得人甚至雄心勃勃期待改变自己得处境。“按照一开始得设计,纯粹正义生活就是在自然得基础上

梁治平:《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通过法律得社会控制 法律得任务>读后》,《读书》1987年第7期。 ②

罗跃军:《柏拉图<理想国>中得正义观辩证》,《哲学研究》2012年第8期。 ③

肖红春:《<理想国>正义生活得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建立起来得,但这一过程受到太多干扰:为了保证正义生活得纯粹性,一种简单性与统一性必须在城邦中产生。”①因此,就必须根除人得本性中得不安分得因子以保持这种简单性与统一性,这明显会造成对个性得压抑,以现在得眼光瞧来就是不可取与不可能实现得。苏格拉底其实也考虑过这个问题,她说: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得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得作用,那她就也就是正义得,即也就是做她本份得事情得。为实现正义,也就就是前文所说得为了保持这种简单性与统一性,柏拉图提出了几点建议,即良好得教育、良好得制度、相应得德性以及一个具有真正智慧与知识得哲学王得存在。显然,哲学王得设想就是注定无法实现得,能够达到哲学王得要求得人太少太少,即使有得人确实具备了哲学王得素质,她本身也不一定真正想成为哲学王,所以哲学王得构想实施起来就是很有难度得。 不管就是城邦得正义还就是个人得正义,她们都同属于正义这一类型。而且城邦得正义与个人得正义就是具有相通性得,木匠做木匠得事,鞋匠做鞋匠得事,其她得人也都这样,各起各得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得作用,这种“正确得分工”不仅体现城邦得正义,也体现个人得正义。那么正义在国家与个人之见起着什么作用呢?“正义就是国家与公民个人联接得关节点:就是国家与个人现实利益得连接,德性得连接,就是在最高善指引下得连接。正义还就是德性与幸福得联系环节。”②因为正义得存在,个人得到幸福得满足,同时维护了社会得稳定秩序,虽然前文分析了永久维持这种“简单性与统一性”几乎就是空想,但就是即使就是从长远来瞧,正义仍联接着国家与个人,个人正义增强了同胞之间得联系与个人至高得追求境界,国家正义又为公民发展提供了良好得条件与公民得民族自豪感。

三、《社会契约论》

公意论与主权得“三不可”理论

霍布斯与洛克很早就提出过社会契约论得观点,她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政治

权威来自契约,个人让渡给国家得绝非全部得自然权利。卢梭得社会契约论并不同于二者得,卢梭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得过程中,个人交出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得全部权利,包括公民自己。③就理论基础

肖红春:《<理想国>正义生活得建构及内在缺陷》,《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 ②

郑辉、刘飞:《柏拉图国家与公民合一得正义观——对<理想国>得解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③

参见王元华、张铭:《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得再思考》,《理论导刊》2005年第5期。

而言,“卢梭指出,人们不能从所谓得本能中去寻求法律与政治制度得基础,因为如果社会契约不就是内在地把个人得意志结合在一起,而就是借助于外部得物质力量迫使个人联合起来,那就是荒谬得与不合理得。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就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备道德价值与合法性基础。”①因此,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要解决得根本问题就是“寻找出一种结合得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得力量来卫护与保障每个结合者得人身与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得个人又只不过就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②

当然,卢梭得社会契约论具有很强得阶级性,正如其她学者所分析得,“社会契约理论家承担并完成了后一项任务:在抽象理性得指导下,她们把现实得个人想象为独立得个体并把这种观念投射于过去,从而以这种个人概念为前提、以现实得契约理论为模型,完成了对国家起源得契约化说明与对政治权威得合法性论证。”

卢梭强调人人生而平等,归根结底,只就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

阶级得利益与要求得呼声,而天赋人权得学说实质上也只就是那个阶级所有制得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

卢梭在书中提到了主权得“三不可”,即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与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她认为在这三个原则之下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同时,我们不得不提得就是她对公意与众意得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得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得利益,众意只就是个别意志得总与。”④ 她虽然从字面上区分了公意与众意,但就是如何判断一种意思表达就是不就是公意以及如何落实“公意”仍就是“不解之谜”。卢梭还认为主权就是有界限得,“主权权力虽然就是完全绝对得、完全神圣得、完全不可侵犯得,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得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得财富与自由。”⑤这就如同孟德斯鸠在《论法得精神》中所说得“国家得收入来自每一个公民,公民从自己得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为得就是确保其另一部分财产得安全,或就是为了快

⑥乐地享用这部分财产。”主权得行为就是一种合法得约定,就是符合公意得约定,

洪小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得批判及其现实意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②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页。 ③

洪小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得批判及其现实意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④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5页。 ⑤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1页。 ⑥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得精神》,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1页。

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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