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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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发文时间:2014年12月24日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执行一、适用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总页数】2页(P.33-34)
【关键词】连续工龄;基本养老保障;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原因;养老保险费;人社;发文时间;城镇集体企 【作者】;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
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J],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2015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J],
4.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J],
5.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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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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