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25%。 第四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25%。 (四)达不列行权条件的处理办法 若激励对象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那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模块八:激励调整机制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所有已售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但若因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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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册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5)激励对象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激励对象在最后一次行权之日起两年内离职的,须将其因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不收回收益的激励对象除外。激励对象在最后一次行权之日起两年后离职的,若发生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其返还其因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包括转让行权所得标的股票所获收益。 (6)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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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7)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有权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由其继承人继承。 上述1、2、3、5、7条规定中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公司收回后予以注销。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收回后予以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公司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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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其他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