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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决定(四):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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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十三章 行政决定(四):行政强制

13.1 复习笔记

一、行政强制及立法1.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2)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①强制性。若当事人不容忍这种强制行为,将招致对其不利的后果。

②物理性。行政强制与行政决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作。

2.中国行政强制的立法现状

中国的行政强制立法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前者分散规定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中,后者主要是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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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强制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2)非处分性。对相对人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性。

(3)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属于中间行为,而非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4)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如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

2.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界定(1)行政强制措施与规定行政措施

“规定行政措施”特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的行为。从性质上看,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决定

①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物理性的实力行为,而非意思行为,是个有形行为,而非无形行为。

②行政决定是个“决意”行为,具有法律性。

③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以前置性的行政决定为前提,并实施该决定。(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

①行政命令既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命令是个意思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个物理行为。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行为,不是指一种手段。3.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与种类

(1)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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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

三、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是执行的内容是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1)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未作规定或赋予给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律、法规把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赋予给行政机关,也赋予给人民法院的,行政机关便可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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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4)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

3.行政机关自己实施的强制执行

在法律、法规有明文授权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4.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以特别法律、法规的明示规定为前提。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本身未作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不少补充性规定。

5.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1.以事先是否存在可履行义务为标准

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事先存在的一种义务的执行。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无须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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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事人存在可履行义务为前提,它是为维护管理秩序,而不是为执行一种业已存在的义务。

2.以事先是否存在行政决定为标准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执行性”,其执行的内容是事先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先不存在行政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手段的,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借鉴国外“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分理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基础行为”的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则发生在“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的条件下。

3.以是否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为标准

任何行政强制执行都应当期待当事人的自我履行,“告诫”便成了“整个行政强制之核心”。如果客观情况允许强制机关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的,那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否则便属行政强制措施。

4.以基础行为是否生效为标准

该观点认为,当“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离时,还得视“基础行为”是否“生效”而定。如果“基础行为”已经“生效”,国家机关执行该生效的“基础行为”,那么该执行行为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相反,如果“基础行为”虽已作出,但尚未“生效”,国家机关执行该尚未“生效”的“基础行为”,那么,这种执行行为依然按“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5.“先行执行”的定位

(1)先行执行行为具有“执行性”。它须以被执行决定(基础行为)的先行存在为前提。如果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那便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而非先行执行行为了。

(2)先行执行行为具有“先行性”。“先行执行”并不是独立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外的第三种行政强制行为,而仅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例外”。

6.结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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