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
务争议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01.24 【实施日期】2002.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
调账业务争议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建总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加强龙卡网络系统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龙卡异地交易风险防范意识,特制定《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认真学习本规定的有关内容,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要制定辖区内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的管理与操作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工作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处理此项业务。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龙卡网络运行的监测、维护;进一步规范 1 / 3
柜台操作;改进、调整本行目前调账业务的工作流程,创造条件加快错账处理速度;明
确龙卡网络系统业务前台业务受理、对账、调账、应急处理、紧急止付、查询查复、技术支持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责任,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在出现争议时,各行首先要从我行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或减少我行的损失,然后按本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三、本规定下发执行后,在调账过程中,无论有无争议,各行都要首先严格按照总行下发的调账通知单或调账撤销通知单完成交易双方的资金清算。在出现争议时再按照本规定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凡在调账过程中涉及到调增或调减客户账户余额时,要认真进行复核,防止对客户账户复重入账而引起的客户投诉或造成风险。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原则上不受理在此之前产生的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申请。对于本规定执行日前的调账业务争议,发卡行应履行主要追讨责任,代理行有义务积极协助追讨。确实不能挽回的损失,由挂账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暂行办法》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附: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卡网络系统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龙卡异地交易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因龙卡网络系统交易差错产生的调账业务争议 2 / 3
处理。在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过程中,因计算机系统故障、经办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原
因,造成交易出现差错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止付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完成调账业务流程。按照调账通知调账后,由于持卡人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调账双方发生争议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收单行或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因网络交易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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