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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跨部门协同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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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编制部门:拟定人:审批人:公司跨部门协同管理制度版本号:A2.0文件级别:三级

日期:2021年3月6日

日期:

第1页共6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言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方便外来人员办事顺畅,保证跨部门协作顺利进行,维持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团结、务实、高效的内部环境,防止工作过失和工作中过错行为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部门间协作、衔接的原则为:实干、高效、自律、利他、创新。第三条

职责

1、部门协同管理归口部门为总经办,由总经办负责制度的编制、修订,并履行推动、指导各部门执行,由总经办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通报。

2、各部门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争权、推诿或过多强调本部门或个人利益,遇事要主动沟通,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

第二章首遇责任制

第四条工作内容

首遇责任制既指员工第一个遇到问题、事件、矛盾、危机时,自己应尽力处理或及时上报;也指寻求协作的人员(也即申请人,包括公司员工、入驻企业客户、外来办事人员,下同)来到协作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接待或受理的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给相关责任人的制度。首位遇到问题或受理协作的人员即是首遇责任人。第五条标准和要求

1、无论是公司管理层还是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如果第一个遇到问题、事件、矛盾、危机等人员自己有能力就应尽力处理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如果自己没有处理这种问题的能力和权限,应当把问题移交给有能力解决的部门或者人员,不得采取推诿、拒绝或视而不见的办法,否则应追究其“首遇”而不负责的责任。

第1页共6页2、申请人咨询的问题属于首遇责任人工作范围的,应立即准确地答复或协助办理,并对解答的问题负责;申请人咨询的问题不属于首遇责任人工作范围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是谁负责并引导至该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处,由经办人答复或配合办理,并对结果负责。第六条工作流程

1、申请人或首遇责任人寻求协作的事情(或遇到的问题)较简单,可当场给予解决。2、申请人或首遇责任人寻求协作的事情(或遇到的问题)较复杂,不能当场解决,需要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协作才能解决的,由首遇责任人或申请人填写《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交协作部门相关人员办理。

3、如申请人或首遇责任人寻求要解决的事情(或遇到的问题)涉及到2个(含)以上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且周期较长的,由总经办负责对整个事项的进程进行监督、跟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第七条相关考核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

1、遇到问题视而不见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作的,罚款50元。2、未按申请人或首遇责任人具体工作要求完成的,罚款50元。3、首遇责任人或经办人被投诉不履行职责或推诿的,罚款50元。

第三章内部协同管理

第八条工作内容

内部协同管理是指把公司局部力量合理地排列、组合,协同完成某项工作或某个项目。内部协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公司内部沟通程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有效的合作团队,促使沟通更有规范性、时效性、责任性及可追溯性。第九条标准和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协同工作承担完全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副总经理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2、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调配合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工作,必要时可由分管领导或总经办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到会,明确责任并及时配合开展工作,总经办进行专项跟踪督办。

第2页共6页3、需协调配合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如涉及重要、紧急文件资料和工作事项,必须按要求办理工作移交签收手续,以明确时限责任,促进部门之间的整体观念和协调配合意识。第十条工作流程

1、简单配合协作事项,由双方口头商定并实施。

2、较复杂或双方分歧较大的配合协作事项,由总经办协调,需求方开出《跨部门工作联系函》,在协作工作完成后由实施方在《跨部门工作联系函》上签署意见,形成闭环。具体流程为:写明配合协作内容、质量要求、工期等具体配合要求→配合协作部门签收→《跨部门工作联系函(需求方)》送总经办备案→配合协作部门实施配合→总经办督办跟踪、反馈、改进要求→配合协作工作完成,填写《跨部门工作联系函(实施方)》→请求配合协作部门验收签字(有异议时总经办参与协调)→《跨部门工作联系函(实施方)》送总经办备案。

3、凡部门间工作衔接或流程过程中发现问题,所属部门要及时向对接部门反馈。对于应急事件及特殊情况,各部门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应立即排查、解决,做好善后处理,避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第十一条相关考核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罚款50元。

2、未按部门协同具体工作要求完成的,罚款50元。

3、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被投诉态度生硬冷淡或推诿的,罚款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由于组织机构调整、公司经营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制度发生变化,总经办根据

公司领导要求,可变更本制度内容。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组织批准后即生效,之前与之相关的协议、合同自动失效。第十五条本制度中所涉及附件明细如下:

附件1:《对外工作联系函》附件2:《跨部门工作联系函》

第3页共6页YR-ZJ-R00-2020-013附件1:《对外工作联系函》对外工作联系函

主送单位发文单位抄送主题内容:

部门

2020年

领导意见:

月日

第4页共6页YR-ZJ-R00-2020-014附件2:《跨部门工作联系函》跨部门工作联系函

发函部门发函主题需配合部门配合事由:

关于

总经办

发函日期

的函件

附件:□有:?无:申请人:

配合部门负责人收函回复:

是否配合:□是?否,如否请写明理由:配合事项完成时间及完成标准:

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字/日期:

函件发出部门完结评估意见:(评级标准:A、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超过要求标准;B、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基本达到要求;C、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未达到要求;D、未配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签字/日期:

第5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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