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开发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物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减少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及《塔****开发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认可的产品范围包括**专用管材、**井水泥、**专用化工产品、涂料、密封剂、**专用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动力设备、电力电工设备、电工元器件、仪器仪表、**专用工具、管道配件、密封件、建筑材料等。
第三条 对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或**公司允许准入的产品,可以免于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认可,但必须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但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公司不予办理产品质量认可。
第四条 凡进入公司物资市场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获得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产品方可进入公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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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质量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 受理企业的产品质量认可申请,负责对申请质量认可企业的审查、备案、发证工作。
(三) 发布获准质量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录; (四) 组织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 负责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需要,产品拟使用单位对申请质量认可的
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审查、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产品质量认可或登记备案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二)持有产品标识样件、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以及工业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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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经国家、地方政府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五)对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持有有效的证实性文件资料和相应资质证明;
(六)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质量认可前必须经过现场工业性试验,并提供由权威部门出具的现场试验评价报告。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凡需办理产品质量认可或登记备案的企业,要首先向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参与产品质量认可的资格,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二)凭物资供应部的证明文件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产品质量认可申请表》(见附件1)。
第九条 企业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如要增加产品种类,应填写《增加产品申请表》(见附件2),相关部门确认后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重新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增加产品的时间必须为《证书》已到年审时间。否则,不予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丢失的企业,需提交证书丢失重新办证申请,提供与首次办证时相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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