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一致目标。
15.2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在投资完成后,将逐步按照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子公司和有关各方在历史沿革、税务、劳动、资产、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各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完善,以便保证公司在200x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关各方独立承担,但如果上述费用的产生系由于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披露事项相关或因违反本协议之原因所造成,则应由原股东承担全部该等相关费用。
15.3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确认,充分了解公司上市所需付出的时间、财务等方
面的成本,并同意将积极配合投资方的要求实现该等上市目标。
第十六条 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各方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6.1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具有双重国籍。
16.2 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和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
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16.3 其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16.4 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
重大合同或协议。
16.5 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16.6 其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16.7 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为真实、正确、
完整,并在本协议生效时及生效后仍为真实、正确、完整。 16.8 其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6.9 其保证对本协议所包含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或相关监管机构/权威机
构(视情况而定)要求披露的,以及向本协议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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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特别向投资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约定在投
资完成后履行所有期后义务,并就本次交易向投资方就附件五的全部内容作出承诺和保证。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17.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
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的义务。
17.2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
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17.3 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
达: 投资方:
甲方:上海市xx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田区xxxx 收件人:xxx 邮编:xxxxx 传真号码: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
乙方:上海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田区xxxx 收件人:xxx 邮编: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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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
乙方: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地址:xxx 收件人: xxx 邮编:xxxxx 传真号码: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
丙方:xxx
地址:上海市福田区xxx 收件人:xxx 邮编: xxxxx 传真号码: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
原股东: xxx xxx xxx xx等
标的公司:
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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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违约及其责任
18.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
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18.2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
10%。
18.3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
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8.4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
的权利。
18.5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
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9.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9.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9.2.1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19.2.1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9.2.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19.3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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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9.5 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和/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0.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0.3 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
持全部效力。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
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2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
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
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由标的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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