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函〔2018〕1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
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负责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承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对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进行检查,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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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事项检查; (二)公示信息检查; (三)价格行为检查 (四)直销行为检查;
(五)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六)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七)广告行为检查; (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十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十四)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五)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十七)计量监督检查; (十八)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十九)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二十)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二十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十二)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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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下称“省级平台”),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每次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对象范围从实时更新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提取确立。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异常名录管理”等级进行标注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梳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省级平台,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其机构代码、职务、执法证号及其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身份信息。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科室可以根据专业要求,整合相关检查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省级平台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应当包括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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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象的范围、执法检查人员的条件、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也应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省级平台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制定每个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四条 实施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结合检查任务和检查内容,依托省级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总数3%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针对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类别,分别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应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沟通行业动态情况。
对一般风险的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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