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支持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6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
品首轮流片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6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产业工艺技术能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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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支持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相关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工艺技术能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中“工程产品”是指经过全掩膜板(FullMask)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芯片产品。
本办法中“首轮流片”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本市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利用其生产线实现线宽在45纳米及以下工程产品流片。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支持资金由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全额列支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