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易地流转(含国、省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耕地质量等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护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市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评价工作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情况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
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和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依据国、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规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易地流转(含国、省统筹)的县(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与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