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疫情上报意愿的禽流感补偿标准研究
摘 要:鼓励养殖户及时上报疫情是控制禽流感扩散蔓延、维护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那么,如果要使养殖户自愿上报疫情,合理的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利用宁夏中卫沙坡区实地调查数据,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分析养殖户上报疫情意愿及其意愿受偿强度的影响因素,进而测算养殖户在愿意上报疫情情景下可接受的补偿标准。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可接受的补偿标准分别平均为22.41元/只、31.87元/只,对5个月龄蛋鸡的意愿受偿标准最高,分别达到35.21元/只、53.55元/只。提出建立疫情损失的联动补偿机制,提高疫情补偿标准,对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实行差异化疫情补偿政策。 关键词:禽流感;散养户;规模养殖户;受偿强度;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5-0082-08 引 言
近年来,我国家禽业得到迅速发展,为繁荣农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巨大贡献,但禽流感疫情的不断出现,不仅威胁公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同时也使家禽业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禽流感爆发后,及时扑杀疫点、疫区的染病家禽或疑似染病家禽是目前控制禽流感疫情扩散和蔓延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1]3,但也给家禽养殖户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一次禽流感发生会造成家禽养殖户的人均家禽养殖收入平均降低65%,人均
收入下降29%[2]。为此,国家出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对每只被扑杀的鸡、鹅、鸭等禽类补贴10元,各地区可根据家禽种类和体积等实际情况自己确定补助金额。然而,现有补偿标准过低、仅能弥补养殖户损失的43.8%[3],忽略家禽类别、家禽体重等,对被扑杀的家禽按只补偿统一金额有失公平性[4],引起87.91%的规模养殖户对补偿标准表示不满意[1]115-116,导致养殖户主动上报疫情的比例较低,仅有9.1%的养殖户有上报疫情经历[5]。可见,确定合理的疫情补偿标准,完善禽流感疫情补偿政策显得尤为迫切。
补偿标准是补偿政策最实质和最核心的部分,直接关系到补偿政策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康小玮[6]认为应在综合评价完全补偿额度、成本补偿额度和国家能够承担的补偿额度三个方面问题的基础上确定合理可行的补偿标准,而梅付春[1]141发现只有将补偿标准提高到禽主满意的市价水平,才能鼓励禽主主动上报疫情,杜绝养殖户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补偿标准缺陷,但这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政府支出成本。还有学者从受偿意愿的角度对补偿标准进行研究,Yakhshilikov等[7]发现养殖户的受偿意愿因其饲养品种的多少、饲养规模而异,即饲养品种多且饲养规模大的养殖户其受偿意愿高于饲养品种单一且饲养规模较小的养殖户;对同一类别的家禽,养殖户的受偿意愿会因其健康状况而异,即对健康家禽的受偿意愿最高,其次是有风险家禽,最后是发病家禽,其中,发病家禽的受偿意愿仅为健
康家禽受偿意愿的一半。王凤霞[8]则从主动上报疫情角度分析养殖户的受偿意愿,认为在提高补偿额度的条件下能够提高养殖户的报告意愿,在保证规模养殖户的报告意愿在50%以上的基础上,需要对蛋鸡补贴8~10元/只,对肉鸡补贴6~8元/只。
目前有关禽流感补偿标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偿标准评价和优化方面,从养殖户受偿意愿角度研究补偿标准的文献较为缺乏。养殖户不仅是生产主体,也是补偿标准的接受者,从养殖户受偿意愿角度确定补偿标准可以使其更公平、更有效[7]。基于此,文中以疫区蛋鸡养殖户为例,利用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养殖户上报疫情意愿及其意愿受偿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而测算养殖户基于上报疫情可接受的补偿水平,为优化禽流感补偿标准,防控禽流感扩散蔓延和促进家禽业健康持续发展等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一、理论分析与模型构建 (一)理论分析
在禽流感应急处理过程中,养殖户选择上报疫情将要承受额外的成本,如果政府没有给予合理补偿,养殖户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将放弃配合扑杀等行为,甚至还会基于扑杀行为的分散性及市场交易的相对便利性而寻求藏匿、隐瞒以供私下交易或事后交易等其他利益实现方式[9],因此,养殖户上报疫情需要合理的补贴来激励。禽流感补偿政策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补贴前后整体社会福利的变化取决于养殖户的受偿额度和政府的补偿力度,只有当政府的补偿标准不小于养殖户的意愿受偿额度时,才能激励养殖户把上报疫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