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资[2017]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闽财资〔2017〕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2015﹞9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资产管理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 1 / 3
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的综
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各级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2 / 3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本部门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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