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
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会内各部门,信息中心,资质中心,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电力监管机构查处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认定工作,制定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指引》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认定及“三指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查、审理、处罚等工作。 二、《认定指引》在试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监管机构查处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三指定”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开放,以及《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电力监管机构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的认定及“三指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查、审理、处罚等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易发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市供电业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和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用户受点工程“三指定”,是指供电企业滥用独占经营权,直接、间接或者变相制定用户手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和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和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执法人员办理“三指定”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在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的前提下,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分析相关事实证据。
第六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一)为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设计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的;
(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设计单位,限定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的;
(三)授意特定的设计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四)在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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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五)通过接电点的远近、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第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指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一)为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施工单位,剥夺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
(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施工单位,限定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
(三)授意特定的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通过设计文件,迫使用户选择特定施工点位的;
(五)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者无辜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引导用户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
(六)在接电时,以不正当理由,让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的; (七)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
(八)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指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八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一)为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
(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定用户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权利的;
(三)通过制定设计、施工单位,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制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 供电企业具备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制定用户受点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任一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第十条 供电企业对于用户自主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供电企业在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采用不同标准、设置障碍的,认定如下:
(一)用户受被迫改变选择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的,可以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二)用户受未改变选择,但是足以影响其他用户选择权或者该用户后续受电工程选择权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认定。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三指定”行为的;
(三)不配合或者干扰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因“三指定”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的;
(五)因“三指定”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三指定”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处罚情节;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三指定”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电力监管机构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就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质询并采用专家意见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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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稽查 指引 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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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办稽查〔200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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