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过程名称:生产服务 编号:MN_02_16 版本: 2011-01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批 准 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的防范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使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及时得到教育并得到应有的处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管道涂敷、钻采管加工等生产过程中所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或负责管理的中下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海油总工〔2009〕369号)
3.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独资、控股或负责管理的中下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海油总工〔2009〕369号) 4 释义
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责任事件。 5 职责分工
5.1公司生产管理部是本办法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与解释。
5.2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编制整改方案,经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或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整改、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5.3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所在的基层单位技术主管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修复、加固方案,报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整改、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抽查。
5.4严重质量事故由各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方案,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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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生效日期 20110418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生产管理部组织评审,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整改落实、保存记录,生产管理部负责验证并备案。
5.5 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代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实施整改落实,生产管理部验证备案,并保存相应记录。
5.6 若重大质量事故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时,公司主管领导与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事故责任单位组织方案实施,生产管理部负责事故处理方案落实的检查。 6 管理内容 6.1质量事故分类 6.1.1 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凡属质量不合格,需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指工程直接费损失,下同)低于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的质量问题。 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按照公司《不合格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不再按本程序进行处理。 6.1.2 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经过加固补强能够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事故。 6.1.3 严重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是指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2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事故称为严重质量事故。 6.1.4 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称为重大质量事故。 6.2 事故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事故状况,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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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生产管理部(对发生人员伤亡且事故原因尚不清楚的,应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要求进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现场已采取控制事态的措施等。 6.3 现场保护
6.3.1当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导致土方、结构、施工模板、平台坍塌等因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施工负责人应视事故的具体状况,组织在场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救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工作,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6.4 事故调查
6.4.1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跟踪。
6.4.2 事故等级在严重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或生产管理部组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调查;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问题的事故,可邀请勘察、设计等单位参加。 6.5 事故分析
在完成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评估相关原因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影响,以便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加固修复方法。 6.5.1事故处理原则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方案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事故处理技术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 6.5.2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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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编制整改方案,经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或项目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整改、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2)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由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所在的基层单位技术主管或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修复、加固方案,报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整改、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及时报告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抽查。
3)严重质量事故由各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方案,经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评审,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整改落实、保存记录,生产管理部负责验证并备案。
4)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基层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代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实施整改落实,生产管理部验证备案,并保存相应记录。
若重大质量事故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时,公司主管领导与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事故责任单位组织方案实施,生产管理部负责事故处理方案落实的检查。 6.6 事故处罚
对每一个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需做技术上的处理,均要经过分析,做出明确结论。同时还将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扣除工资或奖金的处罚;对违反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罚办法》的,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降低工资级别等处理;对违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6.6.1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问题的,由责任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
6.6.2一般质量事故,由分公司生产或技术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3%且不低于500元的罚款,对主要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额的50%且不低于300元的罚款。
6.6.3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依据调查小组意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2%且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对主要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额的50%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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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重大质量事故,提交由公司经办会研究,根据《员工违纪处罚办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罚款外,对超出上级公司规定的重大质量事故, 按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6.6.5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或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公司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5000元~20000元的经济罚款;同时将根据事故的等级、性质与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
6.6.6对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该承包商除承担相应损失外,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以下三种处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暂停其半年内参与公司投标的资格; 2)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暂停其三年内参与公司投标的资格;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将永久停止其参与公司投标的资格。 7 附则
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8 相关附件
8.1 MN_02_16_C01 质量事故报告表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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