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字 [2005] 36 号
关于印发实施《武汉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 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2005 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遵照 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 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 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 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 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并离校治疗, 10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 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院(系) 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各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保送学生 注册情况。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 可 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 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 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 费, 按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