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知识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制。
(一)双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不同学科门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的一级学科门类标准划分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双学士学位。学位系统设置为:哲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教育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学学士、工学学士、农学学士、医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二)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 修读申请
第三条 我校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原则上要求连续两学期的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65分,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达到或超过70分,且首次考试没有不及格者,可以申请攻读双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每人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四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将于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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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符合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应于单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或《南昌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送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审批。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将录取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同时将录取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的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教务处将于第二周对各学院录取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学院。
第六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于第三周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交纳培养费;未交费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组成;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八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学习时间二年,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一年。辅修专业一般设置8-10门课程,总学分30学分左右;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不高于8学分。
第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可以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选修、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选修达到15人的专业,需单独开班。上课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或寒暑假。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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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建立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管理。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成绩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将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待教务处验印后,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一份给教务处备案,一份留在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与本专业学生相同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分,上课出勤、完成作业情况等平时成绩占20%,卷面成绩占80%。
第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学籍处理。但是,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达到《南昌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退学条件,将取消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按学分缴费随下一届学生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成绩合格取得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个性课程学分和II类通识课学分。
第十五条 修读期间,学生如果已经学习并获得某门应修课程的学分,可以向开课学院申请免听,但必须参加统一考试,重新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实践教学环节或考试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冲突,可在考试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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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者,应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申请退学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学分学校不予认可。退学申请向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由相应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八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双学位的授予应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学籍科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发给“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和“南昌大学辅修专业成绩单”。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仅发给“南昌大学辅修专业成绩单”,其学籍表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且必须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方可授予“南昌大学**(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并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上加注“第二专业**”。体育、艺术类专业修读其它专业双学位,需达到相应的英语要求。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未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颁发“南昌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仅发给“南昌大学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核定南昌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双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 号文件执行,按学年收取。辅修专业参照《关于核定南昌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双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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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6号文件,按实际学分收取,一次缴清。未按期缴清培养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若中途退课,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外校全日制本科生修读我校双学位,参照此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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