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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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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威政发[1997]52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9.22 【实施日期】1997.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5日)废止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1997〕52号 1997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经验收合格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1 / 4

住宅小区范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和住宅相对集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相对完善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和标准; (三)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四)管理、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住宅小区物业验收,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接管; (二)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启动基金、维修养护资金的筹措、管理; (四)组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选聘和订立合同; (五)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审批住宅小区物业重大维修项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七)查处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建设、财政、工商、公安、煤气热力、广播电视、民政以及供电、邮电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住 2 / 4

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五条 住宅小区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业主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公安等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管委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

第六条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会议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各位代表。有2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的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集。

第七条 管委会由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一般为5-9人的单数。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委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委员,但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 3 / 4

员总数的60%。管委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

生。

第八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业主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目标,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五)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实施;

(六)监督住宅小区物业重大项目维修及物业管理企业资金收支预、决算。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维护业务,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及资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报市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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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威政发[1997]52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7.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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