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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七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_¥_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1 2 3 说明:
1. 变更设计在一定围设计要提供免费服务,重大设计变更再考虑费用。
2.设计人于付款到期日前7天提交相应设计费的正式有效的发票,发包人应在收到发票的7天支付相应金额的设计费。
3.其他: 。 第八条 双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8.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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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设计费% 30% 50% 20%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签订合同后1 施工蓝图提交后并通过审图1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1 . . .
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8.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条件。
8.1.5设计人的投标书/投标文件、设计成果、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均归属发包人。 8.2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技术规、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2乙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并确保通过招标人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认可。本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以上。 8.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8.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围的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3 设计成果应得到业主认可。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合理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采纳。
8.4 设计过程中业主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设计人应予以配合。设计人员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8.5 如果由设计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人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服务,参加每工程例会一次,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随叫随到。
8.6本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主设计师)为 ,设计人应格按照双约定的设计人员配备情况组织人员设计。工程结束之前,设计人应保证该工程设计人员的稳定,并确保设计咨询后期现场服务的质量。合同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该人选,否则视作设计人违约,违约金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且发包人有权责令设计人更正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设计师)或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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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不称职的,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意见及时更换。 九、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 9.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9.1.1有权了解和监督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9.1.2有权对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9.1.3及时提供设计所需文件和资料; 9.1.4根据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设计费用; 9.2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9.2.1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案及施工图;
9.2.2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设计文件,含说明、结构计算书、施工图纸及设计预算等壹拾份; 9.2.3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9.2.4负责向装饰施工及消防改造施工(另行招标)中标单位进行图纸和技术交底工作; 9.2.5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发包人做好建筑装饰施工及消防改造施工技术处理工作; 9.2.6做好与原建筑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0.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承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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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它
11.1 设计人须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1.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或地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发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8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各执肆份,合同经双签章后生效。 11.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矛盾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有关协议及双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0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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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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