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
划(2024—2024年)》,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提高示范基地建设与经营水平,确保我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2017-202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4]116号和商务部2017年制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第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
科学量化的原则,同时兼顾地区差异和发展不平衡情况。
第三条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1次。每年年底省商务厅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就经营状况、履行先进示范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示范资格,实行标准化、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不同类型基地在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和示范能力等方面差异较大,申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所有指标数据,均以独立的专业型基地为评价对象,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边界清晰,企业相对集聚。 2、具备独立的管理机构。
3、基地专注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城市、行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电商企业较为分散的基地,须指定一个特定的区域作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参评对象。
(二)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投入运营1年以上。 (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基地建设应符合地方政府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纳入当地政府政策支持范围。 (四)具有一定的园区承载能力。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能够形成产业集聚优势。申报对象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基地内电商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
(五)示范能力与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电子商务年交易额逐年增长。基地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并逐年增加。 (六)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基地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业务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引进、专业培训、企业孵化、运营指导、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行政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配套齐全。
(七)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区内电子商务发展要与当地优势产业需求相结合,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与电商实际紧密结合,具有电子商务运营经验,具有开拓市场、营销和帮助中小企业制定先进商业模式的能力。
(八)经营规范诚信守法。基地内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电子商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商品营销运营规范》(SB/T10469-2013)、《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SB/T11132-2015)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基地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电商业务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五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
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4〕53号),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针对电子商务全渠道、多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等特点,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服务协同发展的产业基地。快递物流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当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其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要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强化电商物流末端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申报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仓储综合型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正式连续运营1年以上,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或总资产≧1000万元。
(二)用于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基地内电商和物流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
(三)电子商务年交易额≧1000万元或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
(四)入驻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10家。
(五)入驻基地或合作快递物流企业数量≧2家。 (六)申报省级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仓储综合型示范基地的其他条件和认定标准与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致。
第六条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属地初审。各地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基地的创建申报及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推荐。
(二)专家评审。省商务厅会同省电商协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拟定示范基地入围名单,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5天。
(三)公告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确定为本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告。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基地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示范基地认定资格。
第八条 示范基地在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电商协会适时对示范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完善。
第九条 对申请省级电子商务范基地的按照本标准进行认定。
本标准由省电子商务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3
省2024-202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推荐汇总表
商务主管部门 (加盖公章):
序号 1 2 3 .. 1 示范2 基地 3 .. 示范企业 基地全称 申报类别 运营单位(企业)全称 企业全称 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及网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