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渝民发〔2014〕9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福利机构:
为推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7月4日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
平,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本标准所指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执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服务对象,禁止歧视、虐待和损害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养老机构变更、撤销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悬挂在养老机构内醒目处。
(二)制定养老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严格执行有关人事、财务、外事、捐赠、安全等
方面相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七)工作人员应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第五条 业务管理
(一)建立依法服务制度,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及义务。
(二)设立公示栏,公示养老机构入住条件及程序、服务项目及内容、收费方式及标准、服务对象应遵循的规章制度。
(三)服务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括:老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老人近期照片、服务需求评估报告、服务合同、家属联系方式、体检报告、物品登记表等。档案应长期保存并注意保密。
(四)建立入院评估机制,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评估情况,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
(五)老人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自理老人可自行书面请假外出,养老机构为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失能、半失能老人外出应由工作人员或亲属陪护。
(六)建立巡视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注重对老人的饮食生活、康复训练、医疗保健、
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组织管理。
(八)可通过评先奖优、让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等方式引导老人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养老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和入住老人应分层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制定24小时值班巡查、节假日值班和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三)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对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和本单位安全制度,重点加强对消防、电器、燃气、食品、药品、标志标识、物资财产等的检查,完善预防措施,配齐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四)正在使用的电器、燃气用具、健身器材、洗浴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加强对老人的观察评估,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呛食、噎食、自杀、自残、猝死等情况的,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依法记账。会计、出纳不得1人兼任,财务票据规范,账据
相符。
(二)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应在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定价。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年检时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及时入账,合理使用,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后勤保障
(一)保持机构内清洁卫生,做到院容整洁,室内干净,绿化布置合理。
(二)及时处置空调、电视、电梯、供水、通讯、照明、排污等设施设备故障。
(三)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和活动用品用具,在机构内安装适量公共电话。
(四)严格资产管理,建立物资出入库账目,定期清点,妥善保管。
第三章 服务
第九条 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