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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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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农发[1999]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1.27 【实施日期】1999.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0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鲁价农发〔1999〕34号)

各市、地物价局、医药局:

现将《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属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管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差价率控制办法。 1 / 2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由药材经营企业和医疗经营单位根据药材或

饮片的实际进货价格 (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单位购进中药材或饮片的实际结算价格),按规定的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或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制定。 三、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经营企业各医疗单位的定价行为,确保国家的正常税收,中药材经营企业的实际进货价格应以增值税发票上的结算价格为准。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的实际进货价格,中药材应以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中药饮片应以当地证照齐全的国有药材经营单位主渠道销货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四、各中药经营企业应据实开据销货发票,禁止让利后用红票冲减销售收入的行为。 禁止按销售总额定期返还综合让利的行为。

五、对某些药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因市场供求紧张,引起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为防止个体药贩套购国有经营企业的药材,转手倒卖,获取暴利,允许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销售价格,经营企业确需突破规定经营差率时,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医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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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鲁价农发[1999]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1999.01.27【实施日期】1999.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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