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委托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534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亿—5亿 5亿—10亿 10亿—50亿 50亿—100亿 100亿以上 1.5% 1.1% 0.8% 0.5% 0.25%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1.5% 0.8% 0.45% 0.25% 0.1%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1.0% 0.7% 0.55% 0.35% 0.2%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0%= 1 万元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